起 诉 书
被告人陈X,男,1996年9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9609254410,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住河南省封丘县XX镇XXX村XXX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5月7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陈X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焦XX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6日15时许, 陈XX与黄XX(系孙XX亲戚)在封丘县XX镇XXX村因过路发生纠纷引起双方冲突,后陈XX电话叫来其哥哥陈XX,陈XX又通知其儿子陈X,二人先后赶到现场,双方再次发生冲突。被害人孙XX上前拉架时,被被告人陈X用拳头将其面部打伤。经封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孙XX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2019年5月7日被告人陈X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X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病历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焦XX、焦XX、路XX、陈XX、杨XX、黄XX、焦XX、陈XX、陈XX、陈XX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XX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X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封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姚晓庆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陈X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1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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