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19〕48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6********,初中文化,户籍地系云南省会泽县,住**镇**村委**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会泽县待补镇鑫亿达修理厂去开车时,因修理厂员工杨某某没有钥匙开修理厂的大门,双方发生争吵,之后在修理厂内陈某某和杨某某扭打一起,致使杨某某受伤。经鉴定,杨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辨认、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琼粉
2019年11月12日
附:
1、移送卷宗2册,光碟3张。
2、被告人现在家候审(电话:159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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