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钦州市钦南区**园**号**幢**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2年12月14日被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31日被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2日21时许,洪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搭载被害人庞某某、黄某某和陈某甲经过钦州市钦州港***附近时,洪某某对在该处拉客的卖淫女进行调戏,并与旁边为卖淫女“看场”的一名男子发生争吵,之后庞某某等4人驾车离开。得知卖淫女被调戏,帮卖淫女“看场”的被告人陈某某及曾某(已判刑)等3人骑电动车去追赶庞某某等人。当晚22时许,曾某等3人在钦州市钦州港**街**门前将庞某某等4人及在该处与庞某某等人聊天的肖某拦截。之后,曾某与陈某某各自掏出一把弹簧刀捅刺庞某某等人,将庞某某、黄某某捅伤。经法医鉴定:庞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福全
检察官助理:陈麒亦
2020年3月19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龙湾分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和《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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