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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_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均为莆田市荔城区,现住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9日19时,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许某某达在莆田市秀屿区**镇**鞋厂上班时因工作原因发生矛盾并吵架,被告人陈某某将被害人许某某达头部扇了两下,被害人许某某达因身体不适到秀屿区**镇**医院住院治疗。被告人陈某某仍对被害人许某某达心存不满于次日凌晨2时许饮酒后到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医院***病房使用一把剪刀先后刺了多下被害人许某某、俞某某的身体,造成被害人许某某达胸部、双手、腿部等处受伤,被害人俞某某颈部、手臂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许某某达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被害人俞某某的损伤程序属于轻微伤。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0月31日主动到莆田市公安局笏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柯某某、秦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俞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扣押等笔录;

7.视听资料: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持械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婷

检察官助理:施琳萍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一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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