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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杀人、保险诈骗案)_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公诉刑诉〔202045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住民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04年4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民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20年2月1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被民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本院批准,被民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民乐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民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6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与胡某某、芦某某在民乐县西山公园饮酒娱乐。当晚与张某某、李某某等人吃饭喝酒后前往*KTV,被害人康某某及朋友乔某某、周某某受邀前往。康某某与胡某某发生了矛盾后先行离开,在KTV楼下陈某某辱骂康某某,并拿垃圾盖打了康某某头部,后被随行的朋友拉开。次日凌晨0时许,陈某某驾驶甘GA***8路虎揽胜越野车送张某某等人回家,打电话约康某某在龙泉花园路口处等候。陈某某载张某某行车至龙泉花园路口处时与康某某相遇,二人发生争吵,康某某手持砖块砸向陈某某的车辆,陈某某驾车向后倒了几米快速撞向康某某,康某某朝旁边躲避,陈某某见状向后倒车再次撞击,康某某躲避不及被车辆撞伤,致其右臂皮肤撕裂,血流不止,造成了车内乘员张某某头部受伤、右眼流血,路虎车严重受损的后果。

案发后康某某的朋友王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张某某被送往民乐县人民医院救治,陈某某先拨打任某某的电话商量处理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电话报案称驾驶员是任某某,为避让对面来车时发生了交通事故。中国人寿财险保险公司民乐支公司理赔员张某某到达现场后进行现场勘查。凌晨3时18分陈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交警到达现场后拍摄照片后离开。事后陈某某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车辆理赔,并多次催促保险公司理赔。2018年1月31日陈某某领取保险公司理赔金61万元。

经民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康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甘肃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到案经过、甘肃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案发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警大队值班表、值班记录、存款凭证、刑事判决书、保险单、保险公司报案记录、理赔相关资料、张某某、康某某、陈某某的住院病历、民乐县人民医院120急救电话报案记录、急救病人登记记录、陈某某购买的车险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王某某、王某甲、乔某某、张某某、任某甲、马某某、魏某某、樊某某、胡某某、芦某某、张某甲、康某甲、康某乙、刘某某、韩某某、张某乙、汤某某、王某乙、姚某某、于某某、张某丙、张某丁、黄某某、李某某、杨某某、郑某某、刘某甲、赵某某、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康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民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勘验、检查笔录:民乐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酒后与被害人发生口角,驾驶机动车多次撞击被害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害人避让及时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属于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陈某某编造虚假保险事故发生原因,骗取理赔金6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婧祚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民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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