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故意杀人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0197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系夫妻,罗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019年9月30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云岩区**新城**栋**单元**楼**号的家中因离婚及怀疑妻子有异性朋友愤懑,在饮酒后与罗某某理论并发生争吵,其后打开家中煤气罐欲与罗某某同归于尽,因同住的周某某(系罗某某女儿)报警后,民警及时赶到控制陈某某,关闭煤气罐而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液化石油气罐(刑事照片固定);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基本身份信息等;

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钱某某、李某某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7.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夫妻感情纠葛,打开液化煤气罐欲与被害人罗某某同归于尽,但因警察及时到场而未能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因警察及时赶到而未能实现其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其行为属于故意杀人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婷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