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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561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涡阳县****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涡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怀疑其妻子孙某甲与被害人李某某有私情,2020年2月13日下午15时许,陈某某携带刀去找李某某,在涡阳县**镇**大队部北侧水泥路上遇见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持刀朝李某某胸部、腹部扎数刀,造成李某某内脏多处损伤,作案后被告人陈某某自杀未遂。经依法鉴定,李某某所受外伤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陈某某案发时患有“情感性精神障碍(抑郁发作)”,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刀具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说明、抓获经过、病历等;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乙、郭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用刀捅刺他人,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毅军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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