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61984********,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自治区百色市靖西市**乡**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9月2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1月21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1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8月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农某某(已判刑)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紫南澳边工业区明业五金厂对面士多店路段,因调戏被害人宁某甲的女儿宁某乙而与宁某甲发生争吵。争吵后,陈某某、农某某前往黄某某(已判刑)的宿舍。陈某某在黄某某的宿舍拿了两把砍刀,并向黄某某提出要教训宁某甲。随后,陈某某、黄某某各持一把砍刀,搭乘农某某驾驶的摩托车返回上述士多店附近寻找宁某甲。途中,陈某某与覃某某(已判刑)电话联系,覃某某应陈某某的要求告知了宁某甲的去向。找到宁某甲后,陈某某即持刀砍击宁某甲颈部、腿部,致宁某甲颈椎骨折,当场死亡。后陈某某、黄某某和农某某乘摩托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宁某甲符合被人用锐器砍伤右后颈部致右颈静脉分离断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9月8日在广东省东莞市**医院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曾 艳
检察官助理:黄洁怡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5张;
3.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