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6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贵州省大方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退回补充侦查及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因钱款纠纷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并约定当日下午见面。当日14时12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携带一把剁骨菜刀来到武义县**街道**公司,并在发现被害人李某某坐在办公室内后,冲上前持刀朝李某某头部挥砍,后因李某某用手格挡,刀砍到李某某左侧颞部致受伤流血。被害人李某某被砍伤后,即采用扔物品等方式进行反抗,办公室内在场人员亦站起阻拦,后陈某某被推出办公室并被他人抱住控制,期间陈某某挣扎反抗,但未成功。当日14时14分许,现场人员报警,后民警至**公司将陈某某抓获。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已达到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剁骨刀;
2.书证:户籍信息、伤势照片等;
3.证人杨某某、楼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序鉴定书;
7.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杀人故意,持凶器打击他人要害部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犯罪未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琳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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