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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杀人案)_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二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起,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嘉兴市**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业务员,对外承接布料至该公司染色,因染色出现质量问题而发生纠纷,经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于2019年12月6日自愿达成协议。   

2019年12月10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怀疑**公司私藏其客户的部分布料,并与厂长莫某甲发生轻微肢体冲突。

2019年12月11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在王江泾镇双桥胖子川菜馆饭店吃饭喝酒时,接到**公司电话要求其搬离宿舍。饭后,被告人陈某某前往公司自己宿舍时,发现门上被贴了让其搬出宿舍的纸条,感觉很没面子,同时想到之前因为布料染色的事情**公司没有解决好,反而为难自己,自己又无力扭转局面,遂产生杀人的念头,要与**公司老板沈某某和厂长莫某甲同归于尽。当天下午,被告人陈某某进入宿舍服下事先购买的嗅鼠灵毒饵后,拿着一把水果刀前往**公司。

2019年12月11日14时12分,被告人陈某某向110报警称其在**公司,吃了老鼠药要杀人。14时13分许,被告人陈某某翻越**公司电动移门后进入厂区,持刀威胁前来阻拦的门卫莫某丙,后进入大门北侧二楼被害人沈某某办公室内,持刀直接捅向被害人沈某某脖子处,被害人沈某某及时用手推挡掉,并用手握住被告人陈某某持刀手臂,与闻声赶来的同事姚某某、莫某戊、胡戌良等人将其控制住,夺下其所持刀具,致使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水果刀一把、溴鼠灵毒饵1盒;

2.扣押决定书、清单、体表伤情记录表、接受证据清单、人民调解协议书、警情详情、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等书证;

3.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和证人莫某乙、莫某丙、姚某某、莫某甲、胡某某、罗某某、黄某某、任某某、龙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沈某某陈述;

5.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泄愤而故意持刀杀人,属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薛保其

检察员:沈金付

2020年4月10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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