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51********,土家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29日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于同年7月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在两人分别丧偶后便在一起同居生活多年。2019年年底,杨某某因故不愿再继续和陈某某一起生活,陈某某不允,遂多次以各种理由纠缠杨某某,要求与其继续一起生活。2020年3月26日11时许,陈某某来到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张某某家菜地找到杨某某要求与其继续一起生活,杨某某拒绝后,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抓打。在抓打过程中,陈某某从菜地中捡拾石头多次打砸杨某某头部,致杨某某受伤昏倒。陈某某因担心杨某某未死,会去告发自己,遂用双手捂压杨某某的嘴巴和鼻子,持续数分钟,在确定杨某某死亡后,便放开双手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的途中,陈某某担心杨某某的尸体在菜地中被人发现,便又返回现场,将杨某某尸体拖至菜地下面,并用周围的杂草、木棒等将杨某某尸体掩盖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死者杨某某系机械性窒息并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石头等;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尸检鉴定意见、物证鉴定意见等;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 鑫
2020年7月27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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