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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杀人案)_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34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75********,汉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临翔区**街道**巷**号。1994年12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原临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临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临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临翔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经临翔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临翔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临翔区人民检察院收案后,根据案件管辖,于8月21日报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因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感情纠葛,酒后在临沧市临翔区**街道**巷**号门口用菜刀砍杀被害人王某某,致王某某头面部、颈部、左手多处砍伤,左手腕关节部分及完整手掌骨离断缺失。21时50分许,临翔区公安分局特警大队民警赶赴现场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供认是其砍杀被害人王某某。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等;

2.书证:户籍证明、报案记录等;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及闵某某、谢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杀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故意杀人过程中,因其意志外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倩兰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临翔区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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