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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杀人案)_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6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执业医师,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广安市岳池县**镇**村街,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四川省广安市公安局枣山园区分局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枣山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1月29日至2019年12月26日、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3月3日),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1月24日、2020年1月2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因与被害人唐某甲有债务纠纷,手提装有汽油的塑料壶到唐某甲所在的四川省广安市枣山镇**医药有限公司,准备如果向唐某甲讨要债务无果后,便与唐某甲同归于尽。因唐某甲不在办公室内,被告人陈某某将塑料壶放在唐某甲办公室里沙发和桌子之间的缝隙里,随后离开办公室去找唐某甲,在遇到唐某甲之后又与其一起回到了办公室,被告人陈某某向唐某甲讨要债务无果后便拧开塑料壶往自己倾倒汽油,唐某甲上前阻止时,被告人陈某某顺势也往他身上泼了一些汽油,被告人陈某某泼完汽油之后把汽油桶扔在地上,并用左手将唐某甲抱住,此时被告人陈某某从裤兜中掏出打火机欲点燃汽油,唐某甲抓住被告人陈某某的手,试图抢走打火机。二人在争抢打火机的过程中,打火机被弄坏,头部金属部分一些零件散落在办公室内。此时,医药公司内另一员工何某甲听见唐某甲在喊:“快打110”,何某甲便推开了唐某甲办公室的门,陈某某与唐某甲从办公室内扭打到办公室外的走廊上,二人仍在争抢陈某某手中的打火机,何某甲上前将打火机夺下并扔在一边,何某乙和唐某乙上前将二人分开,陈某某遂离开了现场。案发时,共有约二十余人在四川**医药公司内。

同时查明:8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被害人唐某甲对陈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索要债务,故意泼洒汽油欲实施放火行为,足以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婧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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