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2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路**号**栋**单元**室,工作单位:石家庄裕华区**烧烤,职业:个体经商,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妻子秦某某在经营自家烧烤店闭店后,回到石家庄市裕华区**院**栋**单元**室家中。后夫妻二人因琐事起口角争执,陈某某趁秦某某不防备时,用锤子朝秦某某的头部击打数次,使其瘫坐不能动弹后。陈某某拿上秦某某的钱包和手机,并将其手机关机,锤子用塑料袋包好带走,锁门后打车去棋牌室打麻将,当日5时许,陈某某将作案使用的锤子丢弃在石家庄市槐安路与民心河交口的民心河后,打车前往情人周某某的住处,将秦某某的手机和钱包藏匿在家中后离开。18日6时许陈某某回到自己家中见秦某某躺在地上还有呼吸,遂拨打了120将秦某某拉到医院抢救。经司法医学鉴定秦某某目前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陈某某藏匿的钱包和手机;2.书证:受案、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3.证人陈某某、鲍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医院诊断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户籍信息,政治面貌证明等;8.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使用凶器,以危害他人生命为目的对其实施伤害行为,并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浩
检察官助理:申晓楠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监控视频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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