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陈**,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故意伤害,于2012年5月1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治安调解。因本案,于2019年3月3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及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患有*****,福清市拘留所不予收拘;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同年3月2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有*****同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因生活琐事,对其叔叔即被害人陈某庚(系残疾人)产生不满,为泄愤报复于2019年3月2日晚19时许,冲入陈某庚位于福清市**镇**村**号的家中,持水果刀朝躺在床上的陈某庚头颈部等要害部位连捅数刀,造成被害人陈某庚左面部贯通伤和右颈部裂伤。因水果刀刀头断裂无法继续捅刺陈某庚,陈**弃刀逃离现场。经福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陈某庚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经福建省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作案时为*****患者,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有受审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一把;
2.书证:人员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抓获经过、疾病证明书、入院记录、残疾评定表、残疾人证、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高某某、陈某丙、黄某某、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庚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福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福建省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指认笔录;
8.视听资料:海上乐园监控视频、现场抓捕视频、柯屿村教堂视频、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直龙检察官助理:魏阳妍
2020年1月10日
附注:
1.被告人陈**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融康医院接受专门性精神病治疗;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13页;
3.量刑建议书6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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