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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一部刑诉〔2019〕6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8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四川省仪陇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镇**村**组**号,现住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7月1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7年9月20日与被害人张某甲(女,49岁,房山区人)父亲张某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号院的房租用于经营**店。2019年5月11日14时许,因陈某某私装电表问题,与被害人张某甲及其母亲廖某某发生争执,后陈某某持椅子将张某甲停放在**店门前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京Y****1)前挡风玻璃及前机器盖砸坏。经鉴定,车辆损失价格为121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供述;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搜查、勘验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书证:修车结算单、房屋租赁合同;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8.其他证明材料:报案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毁损他人车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2019年8月8日

附:

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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