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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63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安徽省霍邱县**镇**社区**号,现住本市浦东新区**镇**村**队**号。2016年7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5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浦东新区**镇**村**队**号后院推着早餐车出摊时,因被害人何某甲停放于该处的一辆豫N****B马自达牌小型轿车阻碍了其通行而心生怒气,遂从地上捡起一砖石块绕着该车划了一圈,并踢了该车前后各一脚。经鉴定,豫N****B马自达牌小型轿车物损合计价值人民币5,267元(损失项目:发动机盖、左前后叶子板、左前后车门、后保险杠、行李箱盖、右前后叶子板、右前后车门喷漆)。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接民警通知后自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后翻供。

上述事实有1.被害人何某甲的陈述;2.证人黄某某、李某某、吴某某、何某乙的证言;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案发及到案经过、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相关物证、书证;4.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被划损车辆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5.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其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物损价值人民币5,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唐琴凤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661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十份三十九页、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6338号

被告人陈涛,男,1969年5月1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690510087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安徽省霍邱县河口镇永安社区1-095号,现住本市浦东新区北蔡镇中界村黄家队黄家宅84号。2016年7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涛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5时20分许,被告人陈涛在本市浦东新区北蔡镇中界村黄家队黄家宅84号后院推着早餐车出摊时,因被害人何帅领停放于该处的一辆豫NB596B马自达牌小型轿车阻碍了其通行而心生怒气,遂从地上捡起一砖石块绕着该车划了一圈,并踢了该车前后各一脚。经鉴定,豫NB596B马自达牌小型轿车物损合计价值人民币5,267元(损失项目:发动机盖、左前后叶子板、左前后车门、后保险杠、行李箱盖、右前后叶子板、右前后车门喷漆)。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陈涛接民警通知后自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后翻供。

上述事实有1.被害人何帅领的陈述;2.证人黄计海、李敏、吴月利、何振的证言;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案发及到案经过、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相关物证、书证;4.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被划损车辆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5.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被告人陈涛的供述及其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 被告人陈涛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物损价值人民币5,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 琴 凤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涛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6616680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十份三十九页、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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