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031973********,汉族,专科文化,群众,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园**号,现住址天津市东丽区**街**园**号。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牌照号为津D****9的黑色帕萨特汽车欲从东丽区嘉春园小区东门进入小区回家,因不满小区保安提出的没有固定车位的车辆需留存证件后方可进入小区的规定,强行开车将该小区东门电动栏杆撞毁后进入小区。后被查获归案。经鉴定,被损坏栏杆价值人民币9900元。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董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187元(包括税费1287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郭某某等4人的证言;
3、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1份;
6、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毅
检察官助理:孟辰飞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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