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65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4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巷**号**梯**,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巷**号**梯**。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14时许,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大道的佛山市**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因为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加速折旧费”问题,与租赁方发生纠纷,继而驾驶租赁的粤ED2****小汽车前后二次撞向**有限公司营业大厅的玻璃大门,造成三扇自动玻璃门及其驾驶的传祺小车损坏,经佛山市南海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松下玻璃门损失价格人民币4371元,白色传祺小轿车损失价格人民币12686元。被告人陈某某作案后在得知他人已报案的情况下停留在原地,同日被到场处理案件的公安警察捉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他人已报案的情况下在原地等待民警到来并主动归案,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罗一红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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