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118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有关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4时许、3月24日3时许、3月29日3时许和2020年5月16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为泄私愤,先后四次去到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增江大道中路12号,故意打砸毁损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来丽商店”的店门,期间于2020年3月24日凌晨两次进入“来丽商店”将店内的五个装有酒的玻璃瓶损坏。经鉴定,卷闸门的损失共计1073元,五个玻璃瓶共计140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5月22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鉴定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审讯视频、辨认视频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华

2020911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速裁证据开示表》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