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33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 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街**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7月3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9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因其与童某某二人小孩打架产生的赔偿问题引发纠纷,为报复童某某,故携带装有汽油的矿泉水瓶、烟头、木屑的纸盒至本市白某某竹料街红旗童庄中街15号对出道路,点燃烟头后将纸盒放在童某某停放在上址的车牌号为粤A6****黑色现代领翔小汽车底下,导致汽车底部着火,后被他人发现扑灭。经认定,被损毁的汽车零部件共价值人民币14805.5元。
2020年6月22日,民警在本市白某某**镇**村**路**号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2020年6月28日,陈某某家属代其向童某某赔偿人民币48888元,获得童的谅解。陈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等物证;
2.到案经过、谅解书、收据等书证;
3.证人萧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童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指认笔录;
8.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锋杰
检察官助理:陈雯豫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5182****、1372530****。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及光盘4张。
3.《具结书》1份。
4.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5. 本案系与值班律师协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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