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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19〕17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226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村委会****号,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德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拿了一把菜刀到**村委会**村**门口处,坐上了被害人陆某某的小车,在车内用菜刀对车上的总控导航、仪表台、行车记录仪、副驾驶室的座位、车前的饰板等物品进行损坏。经德庆县价格认证中心依法认定,被损坏的北京现代牌小桥车(车牌号码:粤E*****)配件更换及修复的价格认定合计为人民币10959元。被告人陈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陆某某人民币246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有泉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德庆县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3、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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