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41994********,汉族,大专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新郑市**路办事处**城**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日 2时许,在新郑市新烟办渔公一街夜市 “正宗新密味”饭店吃饭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因琐事儿和邻桌王某某、石某某、吉某某、赵某某等人发生争吵和厮打,致陈某某头部、手部、肘部等部位受轻微伤,后陈某某将王某某的一辆豫BW2599捷豹轿车前挡风玻璃和天窗玻璃跺烂,鉴定损失为271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石某某、吉某某、赵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冯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会军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两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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