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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永泰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福建省永泰县**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1991年9月16日被永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6年1月22日被假释;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1997年11月12日被永泰县人民法院撤销假释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十八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月13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为在永泰县葛岭镇台口村大坑山场种植青梅,未经**镇**村集体林权所有人同意,亦未办理林木砍伐审批手续,以每人每天人民币200元的工资,擅自雇请工人詹某某、蔡某某两人使用油锯将该山场林木砍倒,2020年3月30日**镇**村民委员会领回该山场被砍倒的林木。案发后,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村大坑山场被砍伐的林木蓄积量共计39.0067立方米,经济价值15149.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扣押决定书、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永泰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林权证明材料、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詹某某、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福建鼎力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睦茂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永泰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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