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2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职业,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苑**号**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南京市江宁区**街道**洲**苑门口,与被害人蔡某某因纠纷发生口角后,将被害人蔡某某的奥迪A5轿车前挡风玻璃砸碎,损失价值计人民币5340元。
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蔡某某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前科劣迹查询表、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邱某某、薛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江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被告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静
检察官助理:李强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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