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6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连云港市海州区**镇**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侯某某、孙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有感情纠葛,为报复孙某某,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三次在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西路与临洪西路岔路口、东海县平明镇等地采取扎轮胎、喷漆等方式故意毁坏孙某某及其好友侯某某的车辆,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3004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东海县平明镇南场头村,将被害人孙某某黑色尼桑轿车(车牌号苏G7****)的车身喷上“奸妓”字样,并用刀将该车一只轮胎扎坏(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1550元);
2.2020年2月1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西路和临洪路岔路口“贵宾汽车美容店”门前,用小刀将被害人侯某某(孙某某好友)的红色马自达轿车(车牌号苏G1****)右侧两个轮胎扎坏;
2020年2月14日凌晨6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再次到海州区人民东路与临洪路岔路口“贵宾汽车美容店”门前,用小刀将被害人侯某某红色马自达轿车的左后轮胎扎坏
经鉴定,上述三个轮胎损失价值人民币14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转账记录、谅解书、车辆照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证言;
3.被害人侯某某、孙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5.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连价认定[2020]45、4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新艳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19278****;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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