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公诉刑诉〔2016〕63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021980********,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临汾市人,家住山西省临汾市**区**北园**号,无业,现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小区**室。因故意毁坏财物嫌疑,于2016年6月1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6月2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28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欲行报复,在海口市龙华区**路**小区保安亭对面公路边,持铁锤误将被害人崔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车牌号为琼AT****的白色路虎汽车的前挡风玻璃、天窗玻璃、车前盖部位、车身两侧车面砸坏,同时用手将车辆的左右后视镜、前后车牌掰坏。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所毁坏的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670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5.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瑞德
2016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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