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19〕66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住大冶市**村**湾。2017年9月6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4日经大冶市公安局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于2018年11月22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2日22时许,陈某某在大冶市**街道**湾丁字路口处与妻子余某甲因离婚一事发生纠纷,后余某甲及其堂哥余某乙、余某丙将陈某某进行殴打,被殴打的陈某某心里不舒服,于次日凌晨2时许赶到大冶市**街道**路**校对面路段,将余某甲弟弟余某丁的一辆福特**(鄂B*****)车整车玻璃砸破,并将其堂哥余某戊一辆**越野车(鄂G*****)以及其父亲余某己一辆货车玻璃砸破。因余某己无法提供其货车的鉴定依据,故只对**牌越野车和**车上被损毁的玻璃和车膜进行了价格鉴定。经大冶市**中心鉴定:余某戊的**牌越野车被损坏的有3块玻璃,为前挡风、左尾侧、右尾侧玻璃,鉴定价值为1023元;余某丁的**牌小型普通客车被损坏的有7 块玻璃,为前挡风、后挡风、左前门、左后三角、右前门、右后门、右后三角玻璃,鉴定价值为3177元;余某丁**车被损毁车玻璃上的3M太阳膜,鉴定价值为1630元。被毁坏财物总价值共计58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柯某某、侯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余某己、余某丁、余某戊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大冶市**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三份;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了泄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迪军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大冶市**村**。手机号码:15972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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