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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斗检公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2019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斗门区**镇**商行工作期间,因为**商行经理文某某不同意其辞职而心生怨恨。同年11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商行想报复文某某,见到文某某的粤C***号牌新宝来小轿车(机动车行驶证所有人蔡某某是文某某的妻子)停放在**商行仓库边停车场,为了泄愤,就用一把菜刀对着车尾和车身砍了十几刀,然后拿起车场旁边的灭火器和铁锤,将车窗和后挡玻璃砸坏。经认定,粤C****号牌新宝来小轿车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8416元。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据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陈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六个月至一年的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浩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被害人意见表》各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式四份。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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