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5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291973********,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程度,务工,现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小区**座**(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路**号**镇政府)。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之间存在经济纠纷。2019年1月26日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被害人吴某某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镇**道**村**号民房院子内,使用水泥砖、石头、木块、木墩等物品对被害人吴某某及其丈夫许某某停放在院子内的车牌号为闽******的福特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闽******的大众牌小型轿车进行破坏。经鉴定,被毁坏的两辆小车直接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8704元。
2019年4月18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事后,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吴某某7万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财物入库清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5.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榕价认扣[2019]152号关于被毁坏大众牌和福特牌小型轿车直接损失的价格认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非法损坏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1870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 中
代理检察员:郑晨星
2019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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