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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73********,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告人陈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害单位204国道柘汪收费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害单位204国道柘汪收费站和值班律师王康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回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于2020年4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9日凌晨4时许,在204国道柘汪收费站,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苏G2****的大货车经过204国道柘汪收费站时未停车缴费,后驾车强行闯卡,造成204国道柘汪收费站阻车器损坏。经连云港市赣榆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损坏的阻车器价值人民币23650元。

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情况调查表、情况说明、票据等书证;

2.证人储某某、刘某某、邵某某、徐某某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赣榆区价格认定中心赣价认定[2020]1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明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36188****;

2.卷宗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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