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秦淮区*甲街**号**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秦淮区*乙街**号**幢**室)。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7年5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22时许,因被害人王某某将沪A3****红色奔驰轿车停放在本市秦淮区*甲街**号小区内被告人陈某某平时停放轿车的位置,被告人陈某某打电话给王某某要求其挪车被拒绝后,脚踹该车两侧车门及车尾部,造成沪A3****红色奔驰轿车损坏。经南京金典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沪A3****轿车损失总额为16400元。
当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发票复印件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珊珊
代理检察员:杨中华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7326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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