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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县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87********,汉族,小学文化,高县**有限公司装载机驾驶员,四川省高县人,户籍地高县**乡**村**组**号,现住高县**镇**栋**单元**号。因本案,2019年10月22日被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高县**乡**路路段的**小学门前,看见被害人何某某驾驶川******小车搭着自己的前妻李某某来到学校门口。在李某某下车去接小孩后,被告人陈某某因怀疑被害人何某某与李某某有不正当关系,便来到被害人何某某驾驶的小车前,要求被害人何某某下车把事情说清楚,被害人何某某没有下车,并倒车准备离开。被告人何某某见状,遂起报复被害人何某某之念,随即驾驶自己的川******小车加速向何某某驾驶的小车尾部进行撞击,致何某某驾驶的小车发生旋转,将路边村民的场坝堡坎撞坏,并撞上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曾某某驾驶的川******号货车。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小车也失控撞上曾某某驾驶的货车导致熄火。被告人陈某某见被害人何某某仍然没有下车,又再次驾车撞向被害人何某某驾驶的小车的前部,将被害人何某某驾驶的小车推行了几米后熄火。随后,被害人何某某拨打110报警,被告人陈某某留在现场。交警赶到现场后,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价格认定,被撞的川******号小车损失价格为2313元,川******号货车损失价格为4703元。经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赔偿了上述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何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家其

检察官助理:阮  懿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散页材料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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