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陈某某,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住山东潍坊市坊子区**街道**房**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追求张某某未果,为泄私愤跟随张某某男友刘某某至诸城**学校,在该校北大门路南停车场,利用事先准备好的汽油将刘某某的白色别克英朗轿车(鲁******号)烧毁。经认定,该车损失价值为76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色塑料胶状物;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谅解书、收到条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潍坊市坊子区**加油站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清伟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安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_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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