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三人已判刑)认为被害人陈某己于2013年在平南县大安镇古城村村委附近的篮球场边所建房屋的宅地是其有份的祖宗屋地,因此产生屋地纠纷。2017年6月19日10时许,陈某甲伙同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等人来到平南县大安镇古城村村委附近篮球场边陈某己所建的房屋,用大铁锤将该房屋的大门、卫生间以及楼顶楼面等多处砸烂。
经平南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陈某己被损毁的财物价值为人民币120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庚、陈某辛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己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7.案发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卢科光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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