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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经开区院公诉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21988********,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镇路**村**号附2。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2月11日被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于2017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5月5日至2020年6月5日、自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承包了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赣州会展中心”工程项目拆迁工作,负责拆除已经被征收的房屋并清除建筑垃圾。2019年4月,征地拆迁工作已经推进至**村**组附近,当时该区域只有被害人蓝某甲尚未与政府签订拆迁协议,其房屋和田地还未被征收,且当时蓝某甲在外地务工。由于被害人蓝某甲家屋后及田地里的树木妨碍了对周围房屋的拆除,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蓝某甲家房屋及田地未被征拆的情况下,决定雇请叶某甲带人将蓝某甲家屋后及田地里的树木砍掉。2019年4月2日,叶某甲与工人刘某甲、李某某等人携带伐木工具到岗孜村蓝某甲家田里砍树,在砍树期间蓝某甲的叔叔蓝某乙上前阻止并告知田里的树木未被征收,之后陈某某到现场与蓝某乙交涉,其要求提供蓝某甲联系电话,但蓝某乙没有蓝某甲联系方式,双方交涉未果,待蓝某乙离开后,陈某某授意叶某甲继续砍树。在后续砍树过程中,蓝某甲的婶婶叶某乙再次上前阻止,陈某某到现场后与叶某乙交涉,并表示愿意出300元钱将田里的树全部买下,并当场给了300元现金,叶某乙拿了钱后离开。当天下午,蓝某甲家屋后及田里的树木全部被砍倒并截段,陈某某和叶某甲随后将砍倒的树木中的杨树卖给木材厂,获利3100元,其中陈某某分得1100元,叶某甲分得2000元作为砍树的工钱。2019年4月22日左右,蓝某甲务工回家发现树木被砍,之后找到陈某某要求解决,陈某某表示已经给了叶某乙300元将树买下。之后蓝某甲找到叶某乙核实,叶某乙承认确实拿了陈某某300元钱,并要把这300元拿给蓝某甲,但蓝某甲拒接接受。此后陈某某与蓝某甲多次协商处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鉴定,蓝某甲田地范围内被采伐林木32株,立木蓄积12.0972立方米,其中天竺桂2株、立木蓄积0.5018立方米,香樟3株、立木蓄积0.1216立方米,乌桕7株、立木蓄积0.3126立方米,意杨20株、立木蓄积11.1612立方米,该批被毁树木价值13748元。

另查明,对已被征收田土里的普通树木政府不予补偿,一般是在政府支付了征地款后由村民在十天之内自行砍掉或卖掉,否则拆迁人员会直接处理;2019年3月,在拆迁到蓝某甲的邻居刘某乙家时,在砍掉刘某乙屋旁的三棵杨树的时候,陈某某支付了80元买树款;据蓝某甲陈述,其田地里的20株杨树是其父亲早年种植,其余树木为野生。

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到赣州市公安开发区分局凤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现场勘查、辨认笔录:赣市开公(刑)勘[2019]1004号现场勘查材料,证人叶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4.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叶某乙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蓝某甲的陈述;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小海

检察官助理:曾凡忠

2020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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