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陈某某, 男, 1965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422422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户籍地所在松滋市**镇**村**组**号,住松滋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松滋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退回松滋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6日松滋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因与被害人卢某某发生感情纠葛而产生报复泄愤的心理。2018年10月20日19时许,陈某某趁被害人卢某某家中无人之机,携带事先准备的一壶混装汽柴油和一根软管,骑摩托车前往卢某某家。到后,陈某某先将卢某某家一楼左边房间窗户玻璃用砖头砸破,用软管将油壶中的汽柴油吸出,伸入砸破的窗户洞口,把汽柴油洒到房间的地面、床上,然后将卫生纸点燃从玻璃洞口丢进房间,见房间起火燃烧后,陈将携带的油壶和软管丢弃到附近的树林里,自己骑摩托车逃离。次日17时许,被害人卢某某回家后,发现房屋被烧遂报警。民警出警后在现场附近找到被陈某某丢弃的软管和矿泉水瓶,从上述物品提取的擦拭物经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中检出的STR分型,与陈某某的血样在D8S1179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4.8210 x 1031。经松滋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卢某某家被烧毁的财物总价值为5543.96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身份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松滋市消防大队案件移送通知书、松滋市消防大队消防技术调查报告、行政处罚笔录材料、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3.证人禹某某、王某某、谭某某的证言;4.荆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松滋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图;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凯红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松滋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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