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20年4月1日重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2020年5月2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因与程某某有宿怨未解,2019年6月30日2时许,陈某某驾驶其号牌为鄂A****M的风神牌白色汽车来到程某某所在的武汉市新洲区汪集街柏树村弦歌堂。因程某某系武汉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陈某某遂持器具对该公司停放在弦歌堂院内号牌为鄂A****V的丰田牌酷路泽越野车进行打砸,致使车辆多处受损,后其驾车逃离现场。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砸车辆损失价值为9.953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车辆信息、工商登记资料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王某某、曾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程某某陈述;4.关于车辆损失的物价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6.道路监控视频及相关截图;7.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打砸他人车辆,造成财物损失价值9.9537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晓霞
2020年05月14日
附:
1. 被告人现羁押在武汉市新洲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证人名单、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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