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公诉刑诉〔2019〕54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因犯拐卖人口罪,于1992年8月25日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8月3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保证金:1000元),2019年8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邛崃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19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期间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3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邛崃市**镇**村**组**号自家屋外路边,与何某某等人因债务问题引发纠纷,后其使用锄头将被害人石某某的一辆号牌为川A*****的白色起亚牌轿车砸坏,经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轿车直接损失为672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损失67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忠诚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家候审。15196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卷贰册,光盘壹张。
3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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