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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毁坏财物)(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绿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派出所,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绿园区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绿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因被害人王某某的白色本田CRV(吉A****2)停在长春市绿园区纺织南楼前面,将陈某某的车挡住,致使其车无法开出来,遂产生报复心里,用铁钉将被害人王某某的车辆右前门、右后门、右后叶子板、右后轮眉、右后保险杠划伤。随后,又用铁钉将王某某车辆的左前门、左后门、左后叶子板、左后轮眉、油箱盖、左后保险杠划伤。经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划伤车辆修复价格为人民币5150元。

认定上述证据的事实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人身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睿

检察官助理:郭飞

(院印)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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