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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敲诈勒索、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公诉刑诉〔2019〕23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3********,汉族,初中二年级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柘城县****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8日被柘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自己伪造的营业执照、商标证、商标授权书等材料,向阿里巴巴知识产权投诉平台投诉在淘宝网上所开的网店侵犯其商标权的手段,敲诈全国各地商户卢某某、邓某某、雷某某等人现金共计467283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印章、营业执照、打印机、塑膜机、电脑、剪纸刀、外观设计权利证书、商标证书等;2.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转账记录等;3.被害人卢某某、邓某某、雷某某、阳某某、戴某某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文件检验鉴定书;6. 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7.电子数据:调取的支付宝交易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手段敲诈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志强

2019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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