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
2017年1月20日晚,被告人陈某伙同宁某某、史某某(二人均已判刑)共同预谋敲诈被害人李某。后按事先预谋,由宁某某、陈某约被害人李某到山东省宁阳县新汽车站附近的**餐厅吃饭,期间陈某借故带李某外出。外出时,在外等候的史某某故意用身体撞击李某,并借此殴打李某向李某索要钱财。事后宁某某借口给李某、史某某二人调解,通过言语威胁,强行从李某处索要现金3000元。陈某、史某某未分得钱款。
二、故意毁坏财物
2017年8月28日凌晨1时许,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小区工地2号楼15层内,被告人陈某伙同胡某某、史某某(二人均已判刑)使用钢锯采用锯割方式对该工地内消防电梯用电缆实施盗窃时被工地保安发现,在逃跑过程中史某某被保安抓获。被盗电缆为泰丰牌,型号:NG-A(BTLY)-3*50+2*25,被盗部分电缆总长22.3米并被切割成三段,导致全长90米的整根电缆无法使用。2017年8月31日经三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损毁的90米电缆价值人民币134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以破坏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毁坏,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在两次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芮爽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案卷卷宗四册。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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