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2717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4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镇**村**村**号。1997年8月18日因犯绑架勒索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脱逃罪被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经上诉改判为无期徒刑,2015年9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16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27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0月25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9月20日、11月2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使用微信昵称“使命”的微信(微信号k136********)以散播被害人林某某的不雅视频为由向被害人林某某勒索人民币280元,被害人林某某通过微信(微信昵称“小燕”,微信号lin**19******)向被告人陈某某转账人民币280元。同日,被告人陈某某以同样理由向被害人林某某勒索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林某某表示没有人民币20000元后,被告人陈某某便向被害人林某某勒索人民币10000元。同日,被告人林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9年5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中山市**镇**街被公安人员抓获。破案后,赃款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敲诈勒索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晓学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碟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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