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住东至县**镇**村**村组**号。曾因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于2013年10月被东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曾因抢夺,于2014年12月被东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东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8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和女网友“江某甲”(实名江某乙)相约在东至县**宾馆发生性关系。期间,趁江某乙打电话和穿衣服之际,陈某某偷拍了四段视频。12时许,陈某某退房离开,骑摩托车带着江某乙到老乡鸡店吃中饭,后将其送到车站。陈某某回家途径河西高速桥下时通过“陌陌”和微信将裸体视频发给江某乙,以此要挟,找江某乙要两万元钱,同时威胁不给钱就在微信朋友圈、抖音上发布。因害怕陈某某一直纠缠,江某乙立即报警。见江某乙一直不回应,陈某某又将敲诈金额降到10000元、8000元、7000元。因害怕江某乙报警,陈某某没有去中国银行与江某乙见面,即回到家中。后陈某某用自己的四个微信号互发偷拍的视频,并将朋友圈和聊天记录截图发给江某乙,再次要挟江某乙拿钱。下午六时许,民警在陈某某的家中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OPPO手机一部;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等书证;
3.被害人江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以发布裸体视频的方式要挟被害人并索要两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佩华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68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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