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三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81********,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2019年**月**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李某某等人在位于茂名市茂南区双山村公庙附近的陈某某承租的出租屋内,用语言及匕首胁迫被害人罗某甲在陈某某写好借据上签名,借据上写明罗某甲欠李某某人民币8000元。2012年9月2日13时许,陈某某和廖某某、顾某某、朱某某等人持该借据前往罗某甲位于广东省高州市**街道**村**号的家向罗某甲的父亲罗某乙索取人民币8000元,后因罗某乙及时报警,陈某某未取得财物便逃离现场。陈某某于2019年**月**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方式迫使被害人罗某甲签署欠条,向罗某甲的父亲罗某乙某强行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敲诈勒索,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秋玲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特殊监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