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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敲诈勒索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一部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天津市宝坻区**镇**村**区**排12号2005年11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7年10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6月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某与郭某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19年5月12日前后,被告人陈某某为图财,以将其与郭某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之事告诉郭某某丈夫相威胁,向郭某某索要人民币15000元,2019年5月15日郭某某给陈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4000元,用于偿还其对陈某某的欠款。后陈某某继续以将二人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告诉郭某某丈夫威胁郭某某,向郭某某索要人民币11000元。郭某某无力支付,后陈某某将郭某某的裸照通过微信发送给郭某某的丈夫赵某某,严重影响了郭某某的家庭生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静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2、案卷1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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