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西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6422261995********,籍贯宁夏彭阳县,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乡**小区**村**号,现住宁夏银川市滨河新区**公租房**室。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6月16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5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通过“BLUED”男同性恋社交软件“附近人”功能搜索到被害人王某某后,答应同被害人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陈某某指使杨某某(另案处理)到达被害人王某某所在的银川市西夏区**酒店**号房间,后杨某某再给被害人王某某建议约被告人陈某某到该房间一起玩。被告人陈某某到达房间后,杨某某、陈某某以事先商定好的方法,杨某某趁被害人王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洗澡之机,盗走被害人王某某手机。后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在银川市西夏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房间内,以威胁被害人王某某如不给钱便将其系男同性恋的事情发布到其微信朋友圈、给钱便可拿回手机为由,二人共同从被害人王某某处分三笔敲诈勒索人民币共计五千元,得手后由杨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手机放至银川市金凤区火车站附近一垃圾桶旁,由被害人王某某自行取回。所得赃款现已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支付宝交易流水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提取、辨认笔录;
4.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50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丽
检察官助理:王艳荣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案卷材料一册(附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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