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公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淄博市淄川区**镇**村,现住**。1990年1月因强奸罪、故意伤害罪被淄川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1998年12月因抢劫罪被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4年因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被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8年6月7日刑满释放。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7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年底至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以举报企业存在污染相要挟,敲诈淄博**化工有限公司共计3万元;
2、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以举报企业存在污染相要挟,敲诈淄博**日用陶瓷有限公司现金3000元;
3、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以举报企业存在污染相要挟,敲诈淄博**琉璃瓦有限公司2000元;
4、2018年八九月份的一天及2019年7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以举报企业存在污染要挟,二次敲诈淄博**矿粉有限公司共计3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共敲诈勒索作案5起,敲诈勒索现金共计3.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办案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手机转账截图、微信转账明细、借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史某某、孟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季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于汝鑫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淄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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