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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敲诈勒索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12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白云区**街**街**号**栋**房,以在网上发布性爱视频为由威胁宗某某,并分两次共向宗索要人民币13000元,最终要得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作案工具苹果牌X max型手机等物证;

2.到案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5.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

6.抓获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某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黛华

检察官助理:林旭宇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缴获的作案工具苹果牌X max型手机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3.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及光盘资料4张。

4.《具结书》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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