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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敲诈勒索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象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3041975********,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11月6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退回补充侦查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魏某某系情人关系。2019年11月3日,陈某某通过电话及微信的方式联系魏某某,称其有魏某某的不雅照片,并将该照片发送至魏某某的微信****,以“会把照片寄给你单位和给你老婆看”为由向魏某某索要人民币20万元及去欧洲旅游的费用。11月4日上午,魏某某被迫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15000元转至户名:陈某某,账号:621456210******的桂林银行账户****。

2020年2月17日,陈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魏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1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3、证人证言;4、抓获经过、微信截图、银行流水、户籍证明、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民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永芳

                                  检察官助理:廖奇松

2020年4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关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案卷二册、证据目录、同步录音录像光盘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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